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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董寬女
原告
周冠宏
原告
周冠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芝卉即大川工程行

      溫榮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3,157 元(計算式:2,435,957 元+2,256,510 元+2,140,690 元=6,833,1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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