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董寬女
- 原告
- 周冠宏
- 原告
- 周冠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芝卉即大川工程行
溫榮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3,157 元(計算式:2,435,957 元+2,256,510 元+2,140,690 元=6,833,1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