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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告
李隱
被告
融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融運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範圍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二)被告林榮豐應自前開地號土地遷離,將其占用範圍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三)被告融運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8,1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準,至於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核原告係依民法第 767條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範圍之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又上開土地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30,000元,有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此計算,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價額合計為6,0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200平方公尺=6,0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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