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翰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 萬2,2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