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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俞立德

  • 原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翰揚電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翰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 萬2,2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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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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