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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陳映如王唯怡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志

  • 原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朱昌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朱昌平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 萬7,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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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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