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達祥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同達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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