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確認董事委任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告
王宇睦
被告
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是本件原告所提之訴訟資料,無法衡量訴訟標的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