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王宇睦
- 被告
- 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是本件原告所提之訴訟資料,無法衡量訴訟標的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