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簡瑞慶、闕展鵬
- 原告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7,9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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