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廖村益 原 告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萬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 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