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告
廖村益
原告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萬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