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廖村益
- 原告
-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盼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萬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