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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陳傳芳

  • 原告
    廖村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廖村益 原   告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萬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 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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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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