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5號
- 原告
- 鳳凰藝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玉
- 訴訟代理人
- 許丕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竺筠律師
- 被告
- 郭倍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