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 原告
- 國立臺北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嘉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百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