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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告
國立臺北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告
百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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