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5號原 告 國立臺北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百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