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林琮欽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人、張淑霞
- 被告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張淑霞 相 對 人 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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