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緯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鎮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附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