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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梁麗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梁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顥有限公司、黃彥綾、游長隆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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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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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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