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梁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顥有限公司、黃彥綾、游長隆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