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被 告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4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