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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瑞士商海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瑞士商海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群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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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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