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瑞士商海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群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 被告
-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