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席樂文(Norman Silver)
- 原告
- Silvine Inc.
- 法定代理人
- Norman Silver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詠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孟茹律師
- 被告
-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錫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收買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席文樂及Silvine Inc . 各新臺幣(下同)84,372,728元及52,952,558元等語,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84,372,728元及52,952,558元,原告席文樂及Silvine Inc . 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754,544元及478,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