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映如古秋菊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告
千瓦創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三博
被告
磊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4,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974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