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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映如古秋菊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
    廖三博、陳紀帆

  • 原告
    千瓦創意空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磊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千瓦創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三博 被   告 磊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4,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4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974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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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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