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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 原告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冠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被   告 潘冠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 萬6,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 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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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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