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輝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思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