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楊慶煜、郭台銘
- 原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人
- 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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