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慶煜
- 被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