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麟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646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4,16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66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