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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金淑萍
相對人
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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