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告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祥
被告
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世綱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萬1,7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

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