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木祥
- 被告
- 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世綱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萬1,7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
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