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洪蒨凰
- 被告
- 昌彧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李明
- 被告
- 李苑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