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露萍
- 被告
- 劉紀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及其利息,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而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840 元(計算式:16,840元+3,000 元=1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