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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張龍山

  • 原告
    梁致晟
  • 被告
    新揚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梁致晟 被   告 新揚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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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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