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告
梁致晟
被告
新揚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