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黃信霖 陳建丞 楊傳智 陳佳宏 謝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6,474 元(計算式:295,475 元+281,934 元+446,173 元+522,892 元=1,546,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