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 原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被告
- 黃信霖
陳建丞
楊傳智
陳佳宏
謝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6,474 元(計算式:
295,475 元+281,934 元+446,173 元+522,892 元=1,546,47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