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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宇匯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培林
被告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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