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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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