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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被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 萬4,0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 萬3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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