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李世貴許珮育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 上訴人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世界豆漿大王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再審 原告 劉芳妤 再審 被告 世界豆漿大王店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於本件再審事件訴之聲明為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6,671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裁判費1/2 ,是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988 元【計算式:二審裁判費3,975 元÷2 =1,9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張雅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