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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世貴許珮育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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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其於本件再審事件訴之聲明為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6,671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裁判費1/2 ,是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988 元【計算式:二審裁判費3,975 元÷2=1,9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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