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