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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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