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被 告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