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告
方燦美即宗興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民事起訴狀固列張鈞榮為訴訟代理人,惟僅提出委託書,其上所載授權內容與民事訴訟法之訴訟代理權限未合,應認未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難認合法,倘原告仍有委任張鈞榮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意思,請儘速補正合法委任狀,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