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佰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被 告 單車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