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方燦美即宗興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鈞榮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418元,應繳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