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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告
方燦美即宗興企業社
代理人
張鈞榮
被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418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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