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被 上訴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