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
- 原告
- 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權展
- 訴訟代理人
- 葉光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馨庭律師
- 被告
-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盟仁
- 訴訟代理人
- 葉立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四、五中關於「108 年8 月26日」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6 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