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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告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告
詹明道
被告
林永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分段、分項、分點之各階層編號」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之分段、分項、分點均有各階層編號(如:㈠⒈⑴①),但前開判決正本因列印問題均未印出分段、分項、分點之各階層編號,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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