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 原告
-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被告
- 詹明道
- 被告
- 林永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分段、分項、分點之各階層編號」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之分段、分項、分點均有各階層編號(如:㈠⒈⑴①),但前開判決正本因列印問題均未印出分段、分項、分點之各階層編號,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