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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被告
謝文閔

      謝松發

      謝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然仍有未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

條之11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如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債務人與其

他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應以債務人分割共有物後

所得受之利益為據。查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謝文閔提起請求分割

共有物訴訟,並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繼承自被繼承人謝黃金

蘭之遺產,是依前揭規定與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

等遺產即共有物之價額,併依原告代位債務人謝文閔之應繼分比

例計算之。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如附表所示土地標示編號1 及

建物標示編號1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部分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板橋

區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3,213

元,及系爭板橋區不動產房屋部分總面積為71.75 平方公尺(層

次面積59.23 平方公尺+陽臺12.52 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板橋區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

稽,循此計算,系爭板橋區不動產之交易總價額應共計為884 萬

533 元,另如附表土地標示編號2 之土地(下稱系爭苗栗土地)

於108 年1 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00 元,及系爭苗

栗土地面積為167.67平方公尺,亦有系爭苗栗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附卷可考,依此計算,系爭苗栗土地交易價額應為70萬4,214

元,又如附表建物標示編號2 之建物(下稱系爭苗栗建物),經

本院函詢苗栗縣頭份市地政事務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

查知系爭苗栗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

,其現值共計為13萬500 元,併加計如附表所示投資部分之股份

價額經核算後分別為1 萬1,150 元、5,429 元,有各該收盤價查

詢結果附卷可憑,則本件共有物之總價額應共計為969 萬1,826

元,復依原告主張債務人謝文閔之應繼分為1/3 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3 萬609 元(各該計算式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被告已繳納之2,540

元,尚不足3 萬536 元(參萬零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價額:新臺幣):
┌───────────────────────────────┐
│土地標示                           │
├─┬──────┬──────┬──┬────────────┤
│編│土地坐落  │ 面  積 │地目│權利範圍        │
│號│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板橋區│104     │空白│1/5           │
│ │中山段235 之│      │  │            │
│ │18地號   │      │  │            │
├─┼──────┼──────┼──┼────────────┤
│2 │苗栗縣頭份市│167.67   │空白│全部          │
│ │新興段640 之│      │  │            │
│ │5 地號   │      │  │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面 積  │權利│
│號│     │      │      │(平方公尺)│範圍│
├─┼─────┼──────┼──────┼──────┼──┤
│1 │新北市板橋│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總面積:  │全部│
│ │區中山段42│中山段238 之│中山路1 段20│59.23    │  │
│ │20建號  │18地號土地 │6 巷117 之1 │層次面積: │  │
│ │     │      │號     │59.23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      │陽臺12.52  │  │
├─┼─────┴──────┴──────┼──────┼──┤
│2 │苗栗縣○○市○○路000 號(本建物為未辦│184.10   │全部│
│ │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
│投資部分:                          │
├─┬────────┬────────────────────┤
│編│股票名稱    │數量                  │
│號│        │                    │
├─┼────────┼────────────────────┤
│1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1,000股                 │
│ │有限公司    │                    │
├─┼────────┼────────────────────┤
│2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208股                  │
│ │公司      │                    │
├─┴────────┴────────────────────┤
│備註:                            │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                      │
│一、系爭板橋區不動產交易價額:12萬3,213 元×71.75 平方公尺=88│
│  4 萬533 元。                       │
│二、系爭苗栗土地交易價額:167.67平方公尺×4,200 元=70萬4,214 │
│  元。                           │
│三、系爭苗栗建物交易價額:13萬500 元(此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依課稅現值計算)。                    │
│四、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1,000 股×11.15 元/ 每股│
│  (起訴當日即108 年3 月20日該股收盤價)=1 萬1,150元。   │
│五、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額:208 股×26.10 元/ 每股(起訴│
│  當日即108 年3 月20日該股收盤價)=5,429 元。       │
│六、前開第一項至第五項共有物之總交易價額:884 萬533 元+70萬4,│
│  214 元+13萬500 元+1 萬1,150 元+5,429 元=969 萬1,826 元│
│  。                            │
│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969 萬1,826 元×1/3 =323 萬60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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