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天空之橋股份有限公司、伍國維、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李奇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空之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國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