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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陳明村、李麗生

  • 原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 被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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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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