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 原告
-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蓁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維律師
- 被告
-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村
- 被告
-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