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被 告 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8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0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