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5號
- 原告
- 林子雅
- 被告
-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華
- 被告
-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476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9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