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修
- 被告
- 酩虎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冠妤
- 被告
- 楊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