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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告
酩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妤
被告
楊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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