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冉邱富蘭 訴訟代理人 冉崇桂 被 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