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冉邱富蘭
- 訴訟代理人
- 冉崇桂
- 被告
-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兼法定代理人蔡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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