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 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被 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台北遠東通訊園區TPKA研發大樓租賃契約」第20條第2 項約定:「本租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租約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