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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 原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健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健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25,156 元(參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7,600元/ ㎡×上訴人應拆除地上 物範圍共4.81㎡=325,156 元,至於上訴人另敗訴部分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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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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