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
- 原告
- 陳威全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佳秀
- 被告
- 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卿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94,154元(計算:公告現值8,2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測量結果291.97平方公尺=2,394,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790元,應再補繳1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