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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0號

原告
陳威全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被告
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卿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94,154元(計算:公告現值8,2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測量結果291.97平方公尺=2,394,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790元,應再補繳1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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