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 上訴人
- 戚其信
- 被上訴人
- 利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孟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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