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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為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訴人
戚其信
被上訴人
利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孟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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