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 訴 人 陳傳芳 被 上訴人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被 上訴人 廖村益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訴字第170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