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陳傳芳
- 被上訴人
-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盼勳
- 被上訴人
- 廖村益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訴字第170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